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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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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新制7月1日上路 強化被害人及其家屬安全保障 完整建構防護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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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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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圖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犯保法)於今(112)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及全文103條,其中第3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經行政院訂於今年7月1日施行,就新興數位性暴力議題,從被害人需求出發,架構嚴密防護網絡,避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再次遭受來自被告的傷害,開創國內刑事法制先河,並使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邁向新的里程碑。

犯保法「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明定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為羈押替代處分之特別規定及其適用之案件類型,賦予檢察官及法院於案件偵審過程中,得視個案情形,並參酌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見,於必要時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項,如被告無正當理由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藉由保護命令及刑事處罰規範,強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安全維護,展現政府防制數位性別暴力之決心,及信守維護犯罪被害人權益之承諾。

依犯保法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就(一)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二)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三)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之罪,檢察官及法院於裁定被告停止羈押時或經訊問後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向法院聲請、法院得依職權或依檢察官聲請,命被告應遵守一定事項,包含:禁止被告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禁止被告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另外,為強化對數位性別暴力被害人的保護,於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之罪,上開檢察官及法院所得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尚包含: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被告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命被告移除或向網際網路業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為使新制順利施行,本部於總統公布犯保法後,就尚未生效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積極進行整備工作,及盤點相關配套措施,多次邀集檢察機關及相關部會,擬訂「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應行注意事項」,並研擬書類例稿供檢察官辦案參考及使用,以配合7月1日新制施行,據以落實新法對於被害人權益保障等良法美意,實踐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積極貫徹司法為民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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