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

為民服務工作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02
  • 資料點閱次數:3843
工作項目 流程說明
便利人民言詞申告

1.按鈴申告
2.填送申告單
3.引導入庭
4.報請開庭

 

辦理具保責付 1.聯絡保證人
 2.指導辦保
 3.送檢察官批准
 4.辦畢開釋
免費供應羈押候保被告誤餐餐點 1.清點人數
 2.訂購餐點
 
3.分配用餐
 
4.檢據報銷
證人、鑑定人、日旅費領取流程 1.報到處報到
 2.應訊作證
 3.持領據等回報到處領取旅費
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窗口 1.到署口頭申訴或書面申訴
 
2.受理登記
 
3.分案(專案小組)
 
4.追蹤列管
 
5.結案
刑事保證金發還流程 檢察機關刑事保證金發還流程圖
聲請再議案件流程

1.受理聲請
 一審檢察官將再議書狀及案件卷證送二審檢察署分案辦理。

2.審核卷證
 二審檢察官審核再議卷狀並為必要之調查。

3.結果處理
 審核後簽請檢察長為下列處置:
 一、再議無理由,處分駁回。
 二、再議有理由:
  (一)告訴人聲請再議案件:
        (1)偵查未完備者,發回續查。
     (2)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檢察官起訴。
  (二)被告聲請再議者,撤銷原處分。
 三、聲請不合法,通知結案。

4.公告送達
 書記官收受處分書類,公告結案要旨並通知聲請人,製作正本送達,發還卷證。

聲請檢察官上訴三審流程

1.受理聲請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判決不服,具狀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2.調卷審核
 
檢察官就聲請事項調卷審核。

3.審核處理
 審核結果:
 (1)有理由者,製作上訴書提起上訴。
 (2)無理由或逾上訴期間者,將不上訴理由通知聲請人。

4.提起上訴
 
於法定期間內(檢察官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書。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