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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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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彙整「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查賄標準明確化,本部核備淨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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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8
  • 資料點閱次數:137

隨著年底九合一選舉日期漸進,各種選舉拜票活動紛紛展開,各個候選人無不使出渾身解數以爭取選民認同,而為維護乾淨選風,本部所屬檢調機關,早已啟動全面查賄,並以查賄成果作為最佳的反賄選宣導。其中提供執法人員查察參考之「賄選犯行例舉」,係最高檢察署於1001114日修正,適用迄今已逾10年,然歷經多次選舉,加上社會變遷,賄選態樣推陳出新,為因應新型態賄選手法,本部遂指示最高檢察署,蒐集最新實務見解及法院判決,通盤研議進行修正或補充,讓查賄標準明確化,俾供外界依循,而避免候選人或選民誤蹈法網。

經最高檢察署徵詢各地方檢察署第一線負責查賄之同仁意見,並彙整相關妨害選舉案例、司法院解釋、法律問題座談結論及學術見解等資料縝密研議後,業將「賄選犯行例舉」修訂為「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並依公文程序函報本部,經本部承辦同仁緊鑼密鼓加速審核後,已於日前簽奉蔡部長同意而核備在案,後續將由最高檢察署層轉各檢察機關、執法單位作為查賄時參考,據以守護乾淨公平的選舉環境。

此次新修訂之「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主要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例舉28項原則上會構成妨害選舉相關罪嫌之行為態樣,包括增加「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行動支付、虛擬通貨等新興數位工具」、「約其放棄競選(俗稱搓圓仔湯)」、「虛偽設籍(俗稱幽靈人口)」、「不實訊息(俗稱黑函、假訊息)」、「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入選舉」等新近犯罪類型,以加強打擊任何妨害選舉之不法犯行。第二部分是例舉6項原則上不會構成賄選犯罪之行為態樣,包括「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臺幣30元以下之宣傳物品」,亦即,所謂提供價值30元以下之物品而不會構成賄選,僅限於附著文宣之宣傳物品,若非文宣品而贈送其他物品時,檢察官將會依法發動偵查,據以認定此等贈品是否構成賄選;又如「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不逾越社會常情者」等常見類型均予以例舉供參。惟前述各種行為態樣,均僅是彙整過去實務見解予以例舉供參考,若發生實際個案時是否構成犯罪,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案件個別情狀審慎認定及依法偵辦。

公平選舉係民主政治之基石,攸關國家前途之良窳,本部已積極宣示查辦妨害選舉之決心,也藉此再次提醒候選人及選民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唯有摒棄賄選等不正方法,才能形塑良善社會及乾淨選風,更能真正選賢與能,為後代子孫謀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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