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申請應用Q+A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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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檔案開放應用處所設置地點及開放時間?
A. 本署檔案開放應用場所設於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4號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辦公室。開放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暫不開放。
Q2. 檔案應用申請人資格?
A.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檔案者為限(平等互惠原則)。
Q3. 如何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NEAR)上搜尋本署檔案?
A. NEAR提供「目錄瀏覽」及「目錄搜尋」二種機關檔案查詢模式:
「目錄瀏覽」:指以直接點選方式提供機關「檔案目錄瀏覽」及「分類表瀏覽」,得查看機關名稱或分類項目;適用於不瞭解資料庫內容、沒有明確目標或不確定用什麼字詞檢索時。
「目錄搜尋」:指以關鍵詞檢索檔案,可再細分「簡易搜尋」及「進階搜尋」二種;適用於已有明確、特定需求者。其中「進階搜尋」可在特定欄位指定查詢詞,如案名、案由/內容摘要、發文者/檔案產生機關等欄位,以更精確縮小查詢結果。
(詳細操作說明請參連結:https://www.kmh.moj.gov.tw/292027/292191/292195/707583/post)
Q4. 如何申請應用?
A. 申請應用者應先填具「應用申請書」或書面載明規定事項後送交檔案管有機關。空白申請書及填寫範例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kmh.moj.gov.tw)「檔案應用專區」,於「申請應用服務」項下下載。
Q5. 機關受理申請後處理程序?
A. 機關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後,將審核申請資料,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不論准駁與否,均應在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所定之30日,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Q6. 民眾如不服機關准駁之決定,後續應如何進行救濟?
A. 依訴願法第4條及第14 條規定,民眾如不服本署准駁申請之決定,得自審核通知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本署向上級機關法務部提起訴願。
Q7. 申請應用者有不當或不法行為時,有那些處罰?
A. 應用檔案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檔案、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或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Q8. 申請要否收取費用?收費標準為何?
A. 要。收費標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收執。
Q9. 如何付費?
A. 可用電匯方式預繳,匯入(戶名: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帳號:24239002128004)或以現金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