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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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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更生保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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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生保護,在以往稱為出獄人保護或司法保護,惟近因其適用對象擴大,而被稱為更生保護,我國於民國61年前司法行政部頒布「臺灣更生保護事業規則」後,方使用更生保護一詞,過去則以「司法保護」稱之。

  「更生保護」一詞,有廣義及狹義之不同解釋,由廣義而言,英文為REHABILITATION,意指更生復健,重新適應,一般人士均用於醫療界,係對疾病及受傷者因長期隔離正常社會生活,以採取身心的社會適應訓練,協助其重返社會之謂。如用於犯罪人時,則指採取各種改善措施,包括治療、教育、訓練等手段使其恢復身心健康狀況、重返社會及重新適應社會生活而言。揆諸REHABILITATION理論茲已成為犯罪矯治方面的一項重要依據。

  至於「更生保護」一詞之狹義解釋則為AFTERCARE,意指社會對於出獄人或曾受司法處分之犯罪人,運用社會力量以適當保護及輔導,以助其自立更生使其能適應社會,重作良民而言。揆諸日本之「更生保護」一詞,係採廣義解釋,舉凡正常社會中所採犯罪矯治及犯罪防止之措施,包括強制性的公權力執行,諸如保護管束以福利措施的救助等等均涵蓋在內。我國對於「更生保護」一語則採狹義解釋,係以「仁愛主義」為出發點,並本諸「人溺己溺」精神,協助犯罪人自立更生,棄惡從善,預防再犯,用以促進個人之幸福而達維護社會安寧之目的。

  按於我國更生保護法,在第一條中既開宗明義規定更生保護之目的「為保護出獄人及依本法應受保護之人,使其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以維社會安寧。」既斯之意。

更生保護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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