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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獎助應受保護人就學方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6
  • 資料點閱次數:697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獎助應受保護人就學方案

              中華民國85年10月24日法85保決字第27342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法保第0960022992號書函修正核定

一、目的:
本會為獎勵受保護人努力向學及資助就學,特訂定本方案。

二、對象:
更生保護法第二條各款所定應受保護人並具在學學生身分者。

三、經費:
獎助經費在本會間接保護費用項下支應。

四、獎助種類:
1助學金。
2獎學金。
3特案獎助學金。
4生活補助金。

五、申請或推薦條件:

(一)助學金:

1就讀國民中學(含進修部)上學期操行成績在乙等或七十分以上,學科總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

2就讀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含夜間部及進修部)以上學校,上學期操行成績在乙等或七十分以上,學科總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3新生或本學期甫復學者,得免繳成績證明。

4已享有公費者,不得申請助學金。

5家境清寒者。

(二)獎學金:

1就讀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含夜間部及進修部)上學期操行成績及學科總平均成績均在甲等或八十分以上。

2就讀五年制專科四、五年級或二年制專科以上學校(含進修部),上學期操行成績在甲等或八十分以上,學科總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

(三)特案獎助學金:

1經矯正機構處遇並參加公開招考或推薦甄選獲錄取進入大學、獨立學院(含四技、二技)以上學校就讀之受保護人。

2已享公費或同一學期已申請助學金者,不得申請特案獎助學金。

(四)生活補助金:

1具有特殊才能或積極奮發足為模式而家境困難者。

2已申請前三項之獎助者,仍得重複申請生活補助金。

(五)上學期中曾曠課達八小時(含)以上或受記過(功過得相抵)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助學金、獎學金或生活補助金。

六、  獎助金額如下表:

項目/金額

研究所以上

大學學院

二專五專

四五年級

五專

一二年級

高 中

高 職

國中

助學金

五千元

四千元

二千元

獎學金 四千元 二千元

一千元

 

特案獎

助學金

 

三萬元

二萬五千元

生活補助金

 

每人每月以三千元計算按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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