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獎助應受保護人就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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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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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獎助應受保護人就學方案
中華民國85年10月24日法85保決字第27342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法保第0960022992號書函修正核定
一、目的:
本會為獎勵受保護人努力向學及資助就學,特訂定本方案。
二、對象:
更生保護法第二條各款所定應受保護人並具在學學生身分者。
三、經費:
獎助經費在本會間接保護費用項下支應。
四、獎助種類:
1助學金。
2獎學金。
3特案獎助學金。
4生活補助金。
五、申請或推薦條件:
(一)助學金:
1就讀國民中學(含進修部)上學期操行成績在乙等或七十分以上,學科總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
2就讀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含夜間部及進修部)以上學校,上學期操行成績在乙等或七十分以上,學科總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3新生或本學期甫復學者,得免繳成績證明。
4已享有公費者,不得申請助學金。
5家境清寒者。
(二)獎學金:
1就讀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含夜間部及進修部)上學期操行成績及學科總平均成績均在甲等或八十分以上。
2就讀五年制專科四、五年級或二年制專科以上學校(含進修部),上學期操行成績在甲等或八十分以上,學科總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
(三)特案獎助學金:
1經矯正機構處遇並參加公開招考或推薦甄選獲錄取進入大學、獨立學院(含四技、二技)以上學校就讀之受保護人。
2已享公費或同一學期已申請助學金者,不得申請特案獎助學金。
(四)生活補助金:
1具有特殊才能或積極奮發足為模式而家境困難者。
2已申請前三項之獎助者,仍得重複申請生活補助金。
(五)上學期中曾曠課達八小時(含)以上或受記過(功過得相抵)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助學金、獎學金或生活補助金。
六、 獎助金額如下表:
項目/金額 |
研究所以上 |
大學學院 |
二專五專
四五年級 |
五專 一二年級 |
高 中 高 職 |
國中 |
助學金 |
五千元 |
四千元 |
二千元 | |||
獎學金 | 四千元 | 二千元 |
一千元 | |||
特案獎 助學金
|
三萬元 |
二萬五千元 | ||||
生活補助金
|
每人每月以三千元計算按月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