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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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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 史 沿 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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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歷史沿革

一、本署成立經過

  • 本署於民國40年11月6日(1951-11-6)成立,原名「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檢察處」辦公處所設於臺北。
  • 民國79年7月1日(1990-7-1)奉行政院核定更名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
  • 民國82年2月15日(1993-2-15)起遵照立法院之決議,遷回金門辦公;暫存臺北辦公室以便利兼任本署之檢察官在臺北處理公務,直至民國97年8月1日(2008-8-1) 本署臺北辦公室廢設。
  • 因應法院組織法之修訂,本署機關名稱自107年5月25日(2018-5-25)起辦理更名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二、金馬檢察制度沿革

金門舊司法大廈
金門地方法院新廈籌建紀畧
  • 成立縣司法處

金門地區於民國4年始設縣分治,由縣知事兼理司法;民國8年置承審員,是為專設司法人員之始;民國26年至34年金門為日軍所占據,34年設縣司法處,由福建高等法院派主任審判官,檢察業務由縣長兼理,民國45年3月成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並設檢察處,統屬行政院司法行政部。

  • 戰地戒嚴體制

金門及馬祖地區於民國81年7月以前實施戰地政務,屬戒嚴法規定之「接戰地域」,依該法第7條之規定,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因此戒嚴時期之戰地政務體制,戰地司法依法聽命於防區司令官最高指揮系統,且依戒嚴法第8條規定之特定案件,軍事機關並得自行審判,或交付法院審判之。因此馬祖地區刑事案件,自民國45年11月至76年10月10日成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連江檢察官辦公室」為止,連江地區檢察業務均由軍法機關辦理。金馬地區戒嚴軍管期間長達43年,直至民國81年11月7日宣布解除戒嚴令,司法回歸憲政體制,檢察體制回歸常軌。

  • 成立臨時法庭

本署前身為「福建高等法院厦門分院檢察處」,原設於福建省厦門市,民國38年9月間政府播遷來臺,僅餘所屬金門縣、連江縣(即馬祖列島),經政府慘淡經營建設,日益堅強。中央政府有鑑於法治之建設,乃政治有力之號召,毅然決然於民國40年10月由司法行政部頒行「福建高等法院厦門分院臨時庭開庭辦法」,並於同年11月6日在台北市設立辦公處,受理金門縣司法處覆判案件,所屬檢察官配置法院獨立行使其職務。

成立廈門分院公文、向台北地檢借用房舍公文及本署第一位首席檢察官兼任公文

  • 審檢分隸:

民國69年7月1日院檢分隸,法院組織法修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由司法行政部改隸司法院,至於檢察官原配置制度,經分隸後,各級法院檢察處成為獨立機關,由人員配置改為機關配置,獨立行使檢察職權。「福建高等法院厦門分院檢察處」直隷「司法行政部」改名後之「法務部」,為直屬一級機構。

  • 機關改制:

民國79年7月1日奉行政院核定機關改制,更名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轄區包括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馬祖列島)。

本署於設立之初,辦公處所原設於台北市中華路(現址已無可考),後遷往司法院中庭一樓,並配合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巡迴法庭,於受理上訴案件時始蒞金馬執行職務。

台北辦公處揭牌照片

台北辦公室同仁合影

金門司法大廈
  • 遷回金門辦公:

直至82年2月15日起遵照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之決議,遷回金門辦公,並借用金門地檢署四樓辦公,97年7月31日奉法務部會議決議,自同年8月1日起本署台北辦公處廢設,全員遷回金門辦公。派任本署之檢察官不再兼辦法務部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相關業務。

  • 機關更名(去法院化):

本署機關名稱依照10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461號令公布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規定,自107年5月25日起辦理更名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將原有「法院」二字移除,並維持其原有管轄區域不變,所轄二檢察機關分別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及「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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