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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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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選票不投,留作紀念」,可以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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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選票不投,留作紀念」,可以嗎? 一、案例事實: 小虎為○○縣第○○屆縣長、鄉鎮長及縣議員選舉之有投票權 人,於投票日當天上午10點左右,前往某投票所,準備投下他神聖的1票,在投票所內,他將國民身分證、印章交付給投票所之管理員核對選舉人名冊無誤,由管理員交付白色之縣長選舉票、淺粉 紅色之鄉鎮長選舉票及淺黃色之縣議員選舉票各1 張給小虎。 突然,小虎一時興起,心想選舉票已經領了,就是自己的了, 偷偷帶1 張回家留作紀念,應該沒什麼關係吧!於是,就將其中1 張白色之縣長選舉票藏入外套口袋內,沒想到,尚未離開投票所就被主任管理員小強發現了,經勸導後,小虎仍然拒絕將選舉票交出,小強只好報警處理。 請問:以上小虎之行為,有無觸犯何項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有投票權人領取選舉票後,應於投票所內完成選舉,並將選舉 票投入指定之票匭內,不得任意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才不會發生所發出票數與開出票數不一致之結果,而影響選舉之公平及正確性。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9 條規定:「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例中,小虎因一時興起,想要將已領取之選票攜回留作 紀念,竟故意隱藏起來不投,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已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9 條之隱匿選舉票罪,依法可處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另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項規定:「犯本章之 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因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法院應優先適用。故本案例中,若小虎最後被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亦將被宣告1 年以上10年以下之褫奪公權期間。所以,當我們在投票時,一定要注意遵守相關之法律規定,才不會一不小心而誤蹈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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