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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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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候選人買票害人害己,不要讓買票的犯罪者當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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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候選人買票害人害己,不要讓買票的犯罪者當選 一、案例事實: 小明為金門縣議員候選人,為圖己能順利當選,竟找來小華要其以1票新臺幣5千元的代價尋找可賣票的對象,約使於選舉時投票支持小明,小華即到小王家,詢問小王可期約幾人投票,小王詢問了鄰居小玲是否願意賣票,小玲允諾之,小王即向小華表示連同己之部分共有2票可賣,小華當場交付1萬元,小王再轉交5千元予小玲。請問:小明、小華、小王、小玲上開行為有無觸犯法律? 二、法律解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43條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買票及賣票都是犯法行為,小明、小華之買票行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最重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1千萬元罰金;小玲之賣票行為,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最重可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5千元罰金;小王因同意賣票,又詢問小玲是否願意賣票,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及刑法第143條之罪。所以幫候選人買票不僅自己觸犯法律,亦害賣票的人構成犯罪。且候選人花了大筆金錢買票,將來為了賺回來,可能會違法犯紀,利用各種施政機會貪污舞弊,倒楣的還是金門縣民。為了金門美好的未來,千萬不要讓這種賄選買票的犯罪者當選。 另外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第3條規定,查獲直轄市議員、縣市長或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5百萬元。查獲縣市議員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2百萬元。查獲前5款候選人或候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設立競選辦事處之負責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1百萬元。查獲前6款以外之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50萬元。 所以檢舉賄選不僅讓違法者可受法律制裁,還可以得到2百萬元至50萬元不等之獎金。盡自己一份小小的力量,別讓金門背負著「賄選島」的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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