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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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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一起偷高梁酒」,犯了什麼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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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一起偷高梁酒」,犯了什麼罪? 一、案例事實: 小虎、小強與鐵雄3 人是認識多年的好友,平日工作不穩定,收入欠佳,卻都沉迷於酒色,常一起出入酒店、KTV等聲色場所。 某一天晚上11點左右,3 人開車經過某村莊附近時,發現路邊有間倉庫,倉庫內一點燈光都沒有,小虎就提議:「最近正缺錢花用,裡面可能有酒,要不要進去看看?」小強、鐵雄都附和表示同意。3 人就趁四下無人,由小虎、小強分持電動螺絲起子及扳手先將倉庫後方的鐵皮掀開,再侵入行竊,鐵雄則在外面擔任把風及幫忙接應搬酒,當天晚上,共竊得96年的端午節家戶配酒100 箱(1 公升裝,每箱6 瓶)。 得手後,3人先把酒載到小虎之前向人承租的1間倉庫藏放,再於第二天,將所有偷來的酒以新台幣30萬元變賣給小虎的朋友大明,大明也知道那些酒是小虎他們偷來的,但為了貪小便宜,仍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向他們收購。賣酒的錢就由小虎3 人平分,很快的又花用一空。 請問:以上小虎、小強、鐵雄及大明等人之行為,有無觸犯何項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在本案例中,小虎、小強、鐵雄3人生活過於糜爛,入不敷出,才會動歪腦筋去偷人家辛苦儲藏的高粱酒,因他們是3人一起在現場行竊,行竊時又有使用電動螺絲起子及扳手等工具(實務上認為這些工具在客觀上已足以對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危險,故認為屬於凶器),所以,這樣的行為已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3款之「結夥3人以上」及第4 款之「攜帶凶器」之加重竊盜罪,依法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但因這2 罪是同一個行為所犯,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將只論以1個加重竊盜罪。 至於大明,雖然明知那些酒是小虎他們偷來的,但為了貪圖賺取轉售出去後的價差,仍然以低價向他們收購,卻不知這樣的行為已成立刑法第349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依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由以上案例可知,每一個國民在日常生活中都應安份守己,遵守法律規定,對於他人之物,未經同意,絕不可擅自取走,對於來路不明的東西,也不可為了貪圖小利,就輕易向他人收購或接受贈與。這樣,才不會因一時輕忽,而使自己誤蹈法網,那可就真的划不來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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