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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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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駕車,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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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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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駕車,害人又害己 蔡孟珊 撰 一、案例事實 「就是他,就是他撞死小美的!」凌晨一點多,醫院的急診室中傳來陣陣的叫罵聲,家屬們氣急敗壞的指責肇事的凶手。林小美,今年八歲,是小金國小二年二班的學生。小美從小就對音樂十分感興趣,每天晚上放學後,她都會到才藝班上鋼琴課。 這一天,小美吃過晚飯後,準時到才藝班上鋼琴課。晚上九點多,小美爸爸跟平常一樣到才藝班接小美回家,父女倆有說有笑的騎著機車回家。不幸的是,就在小美爸爸載著小美經過十字路口時,竟然遇上已經喝得爛醉如泥的小王,開著車在路上橫衝直撞。 小王完全沒有注意到交通號誌,竟然闖紅燈,正巧撞上小美父女倆所共乘的機車。小美爸爸和小美當場從機車上彈了出去,小王的車子也因為打滑失控,撞上路邊的安全島。三人立即被送到六法醫院急救。 幸運的小美爸爸只是小腿骨折,沒有生命危險,小王也只是輕微擦傷,沒有大礙,然而小美就沒有這麼幸運了。被彈出機車的小美,經過醫生好幾個小時的急救後,仍然傷重不治。小美的家屬和親友在聽到噩耗後,一時情緒失控,激動的毆打肇事的小王。小王被大家你一拳、我一腳的,打得不支倒地。 請問:小王酒醉駕車撞死小美,以及小美家屬毆打小王都應該負起法律責任嗎? 二、法律解析: 案例中的小王,在酒醉的情形下仍然駕駛車輛,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違背安全駕駛罪」,又因為飲酒駕車導致注意能力降低,闖越紅燈,因而撞上小美父女,造成一死一傷的慘劇,小王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過失致死罪」,以及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而附帶一提的是,若小王於事故發生後,為規避接受法律的制裁而逃逸的話,則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我們警惕。 小美的遭遇雖然值得同情,但是論罪科刑,仍然必須透過法律的程序。如果沒有經過法院的判定,不得對被告施加任何的處罰手段,也就是受害人家屬不可以對被告小王動用私刑。所以小美家屬毆打小王的行為,必須負起「殺人罪」或「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提醒大家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情緒失控而誤觸法網,甚至失手傷人,造成更大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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