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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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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完薑母鴨可以開車上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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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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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完薑母鴨可以開車上路嗎? 一、案例事實: 小華於民國98年3月1日晚間6時許,在金門縣金湖鎮住處食用含酒精成份之薑母鴨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車外出,至金寧鄉後,本應注意汽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不得駛入來車車道內,且應注意汽車會車時應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卻疏未注意,冒然彎腰撿拾礦泉水,致駛入對向車道,適有小明騎乘機車,行至該路段,小華因煞車不及,致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小明受有胸部多根肋骨骨折等傷害。詎小華駕駛上述汽車不慎肇事致小明受傷後,竟未將小明送醫救冶,反而逃逸,並躲藏至現場前方約50公尺之樹林,2小時餘後,方經友人陪同接受警員調查,並於同日晚間8時許,經警測試其呼吸吐氣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5毫克,而查獲上情。 請問:小華上開行為有無觸犯法律? 二、法律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3條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本件小華吃完含有酒精成份之薑母鴨後,呼吸吐氣所含之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55毫克,且不慎撞傷他人,復駕車逃逸,犯了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上開3罪,係分論併罰。又小華酒醉駕車,因而致被害人受有上述傷害,小華所涉過失傷害部分,要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所以飲用酒類或含酒精成份之食物後,請勿開車,不僅是遵守法律之行為,同時也維護自己與他人之生命及身體安全。而發生車禍致人受傷後,更須留在肇事現場對被害人即時救護,報告警察機關,以減少死傷。須注意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就構成犯罪,至於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所以千萬不要以為自己對於車禍之發生沒有過失責任就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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