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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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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散布謠言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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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小華明知其未曾收受中華民國第12任總統候選人鐵雄之買票賄款,竟意圖使候選人鐵雄不當選,於民國97年2月18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金門縣金城鎮之住所,利用電腦網路連線至「金門縣政府留言板」,以「小甜甜」為代號,刊登「我本來想投票給鐵雄,但是昨天下午我收到他用來買票的3千元後,我開始猶豫了,後來厝邊頭尾一問,還真是不少人收到」等文字,藉此將上開不實之事傳播予不特定上網者觀覽,足以生損害於鐵雄名譽及中華民國第12任總統選舉人投票意向評斷之正確性。 請問:小華上開行為有無觸犯法律? 二、法律解析: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之立法目的是為杜絕濫發黑函、恣意虛構事實抹黑候選人等妨害選舉行為,以端正選風,維護候選人之權益。所謂「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是指該捏造之語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散布或傳播時,因欠缺犯罪之故意,不成立本罪。再所謂「傳播」之行為,係以行為人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情況始克相當。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祇須於公眾或他人有發生損害之危險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所以若該候選人未受謠言影響仍然當選為總統,散佈謠言的人仍會構成犯罪。   本件小華明明未曾收受鐵雄之買票賄款,卻於「金門縣政府留言板」之不特定人均可觀覽之網頁,刊登收受鐵雄買票賄款之不實事項,足以影響有投權人對於鐵雄全人格之正確認知,致使投票權人對鐵雄人格之錯誤判斷,使有投票權人會認為鐵雄有買票之罪嫌而不將選票投予鐵雄,有使鐵雄不當選之意圖很明顯,故小華所為之刊登不實事項行為,法院可判處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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