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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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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投票,將選票攜出投開票所」可以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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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小虎是年滿20歲的中華民國國民,自從專科學校畢業後始終找不到好工作,已失業多時,心中也漸漸的對一些政府政策產生不滿。93年3月20日下午1點半左右,小虎步行前往離住處不遠的一個投開票所,準備參與中華民國第11屆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因候選人中沒有一個是他滿意及支持的,加上欲藉機宣洩心中對政府的不滿,小虎就在領取選票後,沒有依規定將選票投入指定之票匭內,逕自將選票攜出投開票所外,雖然經過現場負責監票的選務人員大雄發現後加以制止,小虎依然不服制止,大雄只好報警處理。 請問:以上小虎之行為,有無觸犯何項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民主政治最可貴的基礎,即在於公平的選舉制度,而為了確保選舉的公平,對於一些可能妨害選舉公平的行為,法律自然需規範加以處罰,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是屬於法定的重要選舉,採秘密及無記名之投票方式,且每位有投票權之國民都只有一個投票權,若容許參與選舉之選民得不依規定將選票投入票匭,任意將領取之選票攜出投開票所外,則該選民即可能將其選票交由他人代為行使投票權,而妨害選舉的公平性。因此,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3條第1 項特別針對這樣的行為規定: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之處罰。   在本案例,因為該屆參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的候選人裡,沒有小虎心目中想要支持的特定對象,所以不想投票,再加上失業已久,使他對當前國內的政治環境產生諸多抱怨,才想藉著選舉時不依規定投票將選票攜出投開票所外,來作為宣洩心中不滿的方法,卻沒想到這樣的行為已然觸犯法律,且將使他面臨法律的制裁。想想,可是有些因小失大,法律的規範真是不得輕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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