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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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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免費餐券給選民為特定候選人助選也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 資料點閱次數:2833
一、案例事實:   大明是○○黨金門地區輔選大將,為求○○黨在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能獲得高票,就找來地方富商大龍、小虎等人研究如何支持○○黨候選人甲、乙,最後決定以免費招待餐飲之方式為甲、乙助選;於民國97年3月中旬某日晚上6時許,在金門縣某社區活動中心前廣場,假藉愛心募款餐會名義,製發每張新台幣500元餐券,並在餐券上印有甲、乙的照片及姓名,委由不知情之小珍辦桌,席開100桌,大龍則出資購買餐券1000張,小虎亦出資購買餐券約500張後,事前將餐券分送給金門鄉親免費參與該餐會,或是放置在甲、乙後援會辦公室內,任由選民自行拿取後免費參加餐會;餐會席間,甲、乙在大明陪同下到場發表競選演說,並請在場之人於97年3月22日總統副總統選舉時,務必投票支持甲、乙,大家也在酒酣耳熱下,激情大喊:「○○黨一定贏!」「甲、乙當選!」 請問:大明、小虎、大龍上開行為有無罪責? 二、法律解析:   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的表徵,由選民評斷候選人的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而賄選為敗壞選風的主要根源,讓金錢介入選舉,將抹滅實行民主政治的真意。每逢選舉時,政府都大力宣導不得從事賄選行為,其目的無非在避免金錢、暴力等不當手段的介入,以確保每一位選民在參與政治事務的決定過程中,得以展現完全的自由意志。選舉風氣的好或壞,深切影響一個國家民主政治的發展,如讓某些有心人士得以藉金錢賄賂或暴力威脅等方式來操控各項選舉的結果,這樣的選舉就可能淪為所謂「有錢人的遊戲」或「黑道漂白的工具」,非全體選民之福。   在本案例中,大明為求○○黨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甲、乙獲得高 票,竟翻新花樣,以贈送愛心募款餐券收買選民,夥同小虎、大龍等人藉由舉辦愛心募款餐會時贈送餐券,使得有投票權之人得以免費享用價值500元的飲宴,其行為自足以誘惑影響投票權人之投票行為,且大明、小虎、大龍又以在餐券上載明特定候選人甲、乙,並在宴席上邀請特定候選人發表演說,誘使免費享用飲宴之人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可見其目的係請選民支持甲、乙,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且所交付之愛心募款餐券與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間亦具有對價關係,其行為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合致,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本例若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甲、乙與大明、小虎、大龍等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則甲、乙即為投票行賄罪之共同正犯。又如有檢舉人檢舉查獲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賄選時,每1檢舉案件給與獎金1500萬元,請金門鄉親大家一起來抓賄選,法務部賄選檢舉專線0800-02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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