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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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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他人投票,麻煩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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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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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老王與阿芳是一對結婚多年的夫妻,兩人向來支持不同的政黨,本次總統大選選前兩人就因支持對象不同而有多次爭執。投票前夕,阿芳在老王不斷的爭吵之下,勉強同意投給老王支持之候選人。投票當日兩人一同來到投票所,正當阿芳投票時,老王趁選務人員不及反應,突然接近阿芳,一把搶過阿芳剛圈選完之選票查看,發現阿芳竟然違反承諾而投給另一陣營的候選人,老王大怒,隨手將阿芳的選票撕成兩半。 試問,老王有何法律責任? 二、法律解析:  選舉與投票乃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妨害投票、開票的行為乃法所不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4條規定:「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規定所要保護的,乃是投開票之正當進行,以保障國家總統選舉之順利完成。  本例中,老王意圖為妨害阿芳之投票而奪取、毀壞阿芳之選票,構成本條之犯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老王與阿芳雖為夫妻關係,但投票之順利進行乃國家法益,故而上述規定之適用並不因此而受影響。老王因為政治立場與一時的憤怒,奪取、撕毀阿芳選票,不但有失民主風範,更因而惹上刑責,實在是不智之舉。  尊重他人投票權之行使,乃民主國家公民應有的素養,即使是親如家人、夫妻之關係,亦不應任意干涉。而投開票之運作,事涉選舉之結果,更影響國家未來的禍福,不能加以妨害擾亂,否則難免刑責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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