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

乘他人熟睡之際而猥褻之是否構成犯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 資料點閱次數:1846
乘他人熟睡之際而猥褻之是否構成犯罪 一、案例事實:   鐵雄於民國95年4月1日中午12時許,自金門縣金城鎮車站,搭乘公車前往金湖鎮,途中見鄰座的阿美十分美麗,乃趁阿美熟睡而不知抗拒之際,以其外套覆蓋在阿美身上作為掩飾,出手撫摸阿美之胸部。阿美隨即驚醒,鐵雄裝作若無其事,阿美以為自己作夢,隨後又陷入昏睡狀態,於同日下午1時許,公車行進接近金湖車站時,鐵雄又接續出手解開阿美外褲鈕釦及拉鍊,右手伸入阿美內褲裡,阿美再次驚醒,大聲辱罵鐵雄。 請問:鐵雄是否觸法? 二、法律解析   所謂「乘機猥褻罪」,是指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行為的犯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5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何謂「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 例如因病昏迷、意外事故受傷昏迷、酒醉神智昏迷等狀態。惟應特別注意者,若被害人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的原因,為行為人或其共犯的故意行為所造成者,例如在被害人的飲料中滲入安眠藥或春藥使其昏迷,或灌酒使其泥醉,而後乘機性交,則應成立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至於何謂「猥褻」?法律上認為「猥褻」是一種有傷風化的色慾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客觀上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是只要是一切足以引起或滿足性慾而使人厭惡或恐懼的行為均屬之,有三要件:第一,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感情的行為;第二,足以刺激或滿足自己或他人性慾之動作;第三,違反善良性道德之觀。故本件鐵雄有此行為,係犯乘機性交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