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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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呷幼齒顧目瞅?—可否與未滿16歲之男女合意為性行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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呷幼齒顧目瞅?—可否與未滿16歲之男女合意為性行為? 一、案例事實:   鐵雄是一名某大學1年級的學生,於民國96年4 間,透過網路遊戲認識阿美,並開始經常在網路遊戲聊天室聊天,也加入同一個「血盟」。暑假期間鐵雄放假回金門,也約阿美到金門到金門玩。阿美在金門的這段時間住在鐵雄家老宅,有一天晚上,鐵雄和阿美在房間聊天,明明知道阿美才14歲,雙方談得十分融洽,鐵雄竟在徵得阿美同意後,與阿美在金門老宅房間內發生性行為。阿美回家後,母親無意間聽到阿美與同學講電話時談到這件事,大驚失色,趕緊告訴阿美的父親。阿美的父親很生氣,決定要提出告訴,給鐵雄法律上的制裁。但是鐵雄與阿美都異口同聲的說,兩人是因相愛而有性愛。 請問:鐵雄、阿美是否觸法? 二、法律解析   很多人可能都有一個錯誤的觀念,認為只要不是使用強制力,而是得對方之同意,與之發生性行為,就不違法,其實這個觀念大錯特錯。因為我國法律認為,年齡滿未滿14歲之男女,在生理、智識方面均未如成年或已結婚之男女成熟,且欠缺與他人性交行為之同意能力,為保護其身心正常發展及發育,故規定與未滿14歲的未成年男女發生性關係,即使出於對方自願,仍然構成犯罪,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這樣的行為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另外,大家也不要以為只要不和未滿14歲的未成年的男女發生性行為就沒有事。基於同樣是保護未成年男女的思想,刑法第227條第3項也規定,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發生性行為,同樣也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刑事是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對於未滿16歲的男女,就算是男歡女愛「合意」性交,也都是違法,會吃上官司的。 所謂「性交」,是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以本案例來說,鐵雄與阿美異口同聲供稱,兩人是相愛而有性愛。但是,因2人皆因未滿16歲,兩人發生性關係,無論是一時好奇,天雷勾動地火,或真心相愛,感情昇華而上床,都已經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與未成年性交罪。所以有錯誤法律觀念的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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