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要求球員打假球是背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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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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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要求球員打假球是背信的行為! 一、案例事實: 大明於95年1月間起與鳳凰號隊簽訂職業棒球契約書,受鳳凰號隊委託擔任球隊投手教練,負責訓練所屬棒球隊之副總教練在球場上協助總教練調度球員。95年11月間,鳳凰號隊與金鶯隊爭奪年度總冠軍比賽時,鳳凰號隊連贏2場,眼看球賽即將結束,大明在第3場球賽前一日晚間突然接獲大組頭鐵雄的神秘電話,要求大明到高雄市某5星級大飯店見面,大明依約前去,鐵雄當場要求大明必須打一場假球(意思即讓鳳凰號隊輸球,以供鐵雄簽賭下注贏錢),大明表示事成之後必須拿到1000萬元才願意配合,雙方一拍即合。大明返回鳳凰號隊休息的飯店後,並未向球團報告鐵雄要求打假球之事或報警處理,為了鐵雄下注簽賭牟取不法利益,乃於深夜在飯店內,將預計於總冠軍第3場比賽上場擔任先發王牌投手大龍找到房間內,要求大龍上場後必須投保送球或投給對方打(即打假球、放水之意),並告知大龍,因為之前剛好你的手臂受傷,投不好別人不會怪你等語以求掩飾,惟遭大龍告以做不到而拒絕。後來精彩的第3場比賽,大龍更加盡全力投球,鳳凰號隊亦因此仍贏得該場比賽獲得總冠軍而未造成損害。 請問:大明有無觸犯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國內職棒聯盟於民國94年間爆簽賭弊案,球隊球員因遭到組頭恐嚇威脅,以打假球方式供職棒簽賭,每位球員則可以拿到50到60萬元不等費用,簽賭集團為了操控球賽,利用暴力、恐嚇或是利用脅迫球員配合,帶球員與疑似黑道或組頭人士吃飯,而球員推說是因為「友誼」請託,一時糊塗,故意在場上傳球較慢或隨意揮棒。 據傳每場職棒比賽市場總賭金約高達10億,包括球員、教練本身也有簽賭,因此簽賭組頭透過有職棒選手、球員翻譯及教練等媒介,以酒店招待利誘球員,或以寄子彈恐嚇手段威脅合作。而答應打放水球的球員就隨便揮棒造成自己被三振,或在接球時故意慢半拍讓敵隊安全上壘來達到放水目的。 在本件案例中,大明與鳳凰號隊已經簽定「職業棒球契約書」, 也就是說大明係為鳳凰號隊處理事務之人,依契約書約定,大明不能接觸、幫助、教唆、參與或其他任何形式從事與職業棒球賭博有關之行為,雖鳳凰號隊贏得該場比賽獲得總冠軍而未造成損害,但大明要求球員打假球的行為仍觸犯刑法第342條第2項背信未遂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