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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帳戶給別人」,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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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07-06-14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資料點閱次數:6242
「賣帳戶給別人」,有罪嗎? (金門地檢署供稿) 一、案例事實: 大龍曾經因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個月確定,剛在今年初服刑期滿出獄,但是出獄後一直找不到工作,他為此而煩惱,經濟上也成了問題。這天,他突然在某報紙的廣告版上看到有人要以一本5 千元的價格收購銀行帳戶,剛好他手頭上有一本之前申請的某銀行帳戶,已很久沒有使用了,大龍立刻與對方一位名叫小虎的人聯絡,雙方約在某車站附近後,大龍就將自己的存摺、私章、密碼及提款卡以5 千元賣給小虎。小虎取得帳戶後,就在某天下午,隨機撥打電話給鐵雄,假稱鐵雄的兒子大明因為在外面幫別人作保,而積欠地下錢莊一筆債務,現在該地下錢莊已脅持大明,要求鐵雄立刻支付贖款37萬元,地下錢莊才願意放人,電話中並傳來一聲聲好像是大明的慘叫聲:「爸!趕快來救我!」。鐵雄信以為真,急忙依小虎的指示,到住處附近的某銀行提款,並將37萬元轉帳匯入上開大龍的帳戶內。當天晚上,大明下班回家後,鐵雄才知道受騙,趕快報警處理,警方隨即依法通報將上開大龍的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其後,大龍覺得不妥,前往開戶銀行佯稱存摺遺失,要辦理存摺掛失手續,遂為行員發覺並報警到場處理,始查悉上情。 請問:以上大龍及小虎二人之行為,有無觸犯何項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在整體經濟環境不是很景氣的今日,偶而會發現有一些待業中或正缺錢者,為迅速取得現金,而輕信報章雜誌上的廣告賤賣自己帳戶的情形,卻忽略了這樣一時的貪圖蠅頭小利,所出售的帳戶可能即淪為詐騙集團業者詐騙他人的工具,而造成社會上更多的民眾因此受害,自己更可能為此吃上不名譽的官司,到時再後悔也來不及了。至於一般的民眾們,平時也應多加謹慎小心,才可以避免一不小心就被受騙上當。 以下,提供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所研擬的防電話詐騙十招,希望可以讓大家更小心謹慎,避免輕易受騙。 1.「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戒除貪念,遠離中獎詐騙。 2. 不接「不顯示來電」電話:幫助你拒絕詐騙。 3.「 法院電話語音通知出庭」是詐騙:勿聽信電話內歹徒指示,辦理任何金融開戶或轉帳。 4. 多管閒事當雞婆:住宅電信箱勤觀察,提防詐騙歹徒盜、轉接電話。 5.小心申辦信用卡或行動電話:親自前往指定門市申辦最保險,勿至不明商家,以免個資外洩。 6. 小心網路聊天室陷阱:切勿留下家中地址、電話或個人影像,以免成為勒索肥羊。 7. 小心網路援交陷阱:ATM無法辨識軍警身份,切勿聽歹徒指示操作,以免遭恐嚇詐財。 8. 網路購物要小心:線上刷卡先確認網站真假;「一手交錢,一手驗貨」交易有保障。 9.防詐騙三要領:「冷靜」、「查證」、「報警」。 10. 請牢記警政署防詐騙專線「165」:「165」全年不打烊,受理諮詢、檢舉或報案。 在本案例中,大龍為貪圖眼前的利益,將自己的帳戶賣給小虎用為詐騙他人犯罪之工具,這樣的行為,已該當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應成立該條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千元以下之罰金。但因大龍曾經因案服刑,出獄後又在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故成立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又因大龍並未實際從事詐騙之行為,故只成立幫助犯,其刑度依法得按正犯之刑度減輕之。至於小虎詐騙鐵雄之行為,已該當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應成立該條項之詐欺取財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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