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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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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打假球名義騙錢,必須吃上詐欺官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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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打假球名義騙錢,必須吃上詐欺官司! 一、案例事實:   鐵雄於民國96年1月間經南宮博士介紹認識台灣北部職棒簽賭大組頭大明,鐵雄佯稱:「他自己是專門綁職棒球員為業,要球員打放水球像吃飯一樣簡單,要打幾分就有幾分」。大明一聽趕緊於96年1月底某日晚上,聯絡中南部縱貫線大組頭珍珍、阿丁、大龍等人搭機北上,大夥一同到台北市大白鯊酒家內與鐵雄密會,眾組頭當場向鐵雄要明牌,鐵雄表示等球隊比賽贏球後,須付款現金新台幣3000萬元給他,作為打點球員之公關費用,大明等人當場允諾事成之後,保證必定雙手奉上通關費。2月下旬某日下午,鐵雄打手機向大明表示:「當天晚上在台北市棒球場,鳳鳳號隊與惡魔黨隊之比賽,他保證鳳鳳號隊不會得分」,大明等大組頭信以為真,即下注簽賭8000萬元重押賭惡魔黨隊贏球,結果當天比賽結果竟然是鳳鳳號隊以六比零大勝惡魔黨隊,使得大明等人血本無歸,損失慘重。 請問:鐵雄有無觸犯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台灣棒壇於民國85年間爆發職棒簽賭事件,不但有組頭作莊,且有黑道介入,以利誘、威脅方式,唆使部分球員放水、打假球,經檢察機關發動大規模偵查行動,前後共計數十名球員遭檢方收押、起訴及遭受聯盟禁賽處分,且大多數的球團都受不同程度波及,重創台灣職棒,也讓球迷對棒球狂熱轉為極度失望而造成職棒觀戰人數驟減,致使球團經營開始出現大幅虧損及倒閉危機,迄至87年9月15日時報鷹隊宣佈解散,88年底2支元老球隊三商虎隊、味全龍隊亦先後解散。由於上開職棒簽賭案件審判過程長達數年,台灣職棒也進入有史以來最低潮的黑暗期;在纏訟8年多後,臺灣高等法院終於93年12月間判決涉犯職棒簽賭案球員二十餘人分別依詐欺取財罪被判處1年10月至7月不等有期徒刑,由於涉案人員以時報鷹隊的球員最多,所以又稱「黑鷹事件」。   按刑法所稱「賭博」行為,係指以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財物輸贏之射倖行為,雖以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輸贏行為(如體育競賽、撲克牌遊戲、電動玩具遊戲等),如非以此決定財物得喪變更之輸贏,就不是刑法的賭博罪。職棒簽賭的組頭們是透過收買、恐嚇球員打假球操控比賽結果,即事前明知勝負的一方,藉由「簽賭」行為取得輸家的財產,在法律上是屬於詐欺行為。   在本案例中,鐵雄為詐取金錢,竟對大明等職棒簽賭組頭佯稱自己神通廣大,可操控球員打放水球,並約定在賽後收受通關禮金,雖然比賽結果竟然是鳳鳳號隊以六比零贏球,但鐵雄的行為仍觸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之詐欺未遂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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