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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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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有風險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 資料點閱次數:2023
「網路購物」,有風險嗎? (金門地檢署供稿) 一、案例事實:   阿幸最近缺錢得緊,為了想賺點錢,就到家附近的網咖店,利用店裡的電腦設備,連接某知名的拍賣網站,以她姊姊貞貞之前所申請的帳號,在該網站上假意要拍賣某名牌的二手包包及皮件,並留下姊姊貞貞的電子信箱供作聯絡。不久,即有妮妮及文文二人誤以為真,以為對方是真的要販賣該名牌的包包及皮件,立刻以電子郵件與阿幸聯絡,並依照阿幸的指示,將款項匯入阿幸所有某銀行的帳戶內,但事隔多日,妮妮及文文均未收到所購買的名牌包包及皮件,發出多封電子郵件與阿幸聯絡,也都得不到回覆,這才知道受騙,二人馬上報警處理。警方隨即調閱阿幸當初在該知名網站上所使用帳號的申設人資料,通知貞貞到案說明,才循線查悉該進行假網拍真詐財的人就是貞貞的妹妹阿幸,阿幸本來以為在網路上犯罪,警方追查不到,卻料想不到自己因一時的貪念將換來不名譽的官司纏身,這時再怎麼後悔也來不及了。 請問:以上阿幸及貞貞二人之行為,有無觸犯何項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在網際網路發達的今日,網路購物雖提供我們某方面的便利,相對的,在無邊無際的網路世界中,也存在著許多看不到的陷阱,稍不留意即可能讓我們受騙上當,就像案例中的妮妮及文文,二人在網路購物提供的便利性及廉價拍賣物有利可圖的吸引下,毫無警覺心地輕易相信他人,導致受騙而後悔莫及。但這樣的經驗也給了我們一個教訓,那就是:「不要貪小便宜,凡事須小心求證」,才可以儘量避免受騙。   不過,網路購物也不全然都是騙人的,只要我們能注意以下事項,還是可以安心享受它所提供的便利的。(一)交易前:1.要先了解拍賣網站的拍賣流程、買家與賣家相互應有的責任與義務。2.事先查明賣家是否已通過拍賣網站的認證及其信用評價、交易歷史紀錄。3.交易前,仔細閱讀拍賣商品說明,並確認商品保存狀況。4.多利用電話、電子郵件或網路提問方式,與交易對象聯繫,仔細觀察交易對象的態度是否誠實。5.隨時注意拍賣網站的公告,掌握最新網路拍賣交易現況。6.避免跨國間交易,以免發生國與國間法律不能適用的問題。(二)交易時:1.切勿貪圖小利,購買與市價顯不相當的商品,以免受騙上當買到仿冒品或贓物。2.切勿私下交易,透過拍賣網站完成交易,才能留下紀錄,作為交易憑證,以免發生糾紛時,拿不出交易證據。3.保留交易過程中所有證據及匯款紀錄,以便事後追查。4.選擇較安全的付費方式,如當面交易或貨到付款。5.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應先尋求拍賣網站的申訴管道,要求仲裁。6.與交易對象先確認交貨日期,及如何處理退貨。7.為了避免額外支出,交易總金額應含運費及特殊費用。8.絕不要提供自己的身分證號、信用卡號、私人聯絡方式等資料給交易對象。(三)交易後:1.如發現網路拍賣商品侵害了他人著作、商標、專利或智慧財產權,應立即向拍賣網站或警方舉發,請求撤銷該商品買賣。2.如不幸遭遇網路拍賣詐欺,請檢具相關資料(如網頁內容、匯款紀錄、雙方聯絡方式等),就近至各轄區警察局電腦犯罪組報案。   在本案例中,阿幸利用電腦設備上網在網路上進行假網拍真詐財的行為,已該當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應成立該條項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詐欺取財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千元以下之罰金。至於貞貞,如對妹妹阿幸的詐欺行為事先知情並同意其使用自己的帳號及電子信箱,將與阿幸成為本件詐欺取財罪的共犯;但若貞貞事先確實並不知情,是阿幸私自使用的話,那麼貞貞就不用負擔任何的刑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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