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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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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收受回扣,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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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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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收受回扣,是否構成犯罪? 一、案例事實:   鐵雄係某機關技士,負責經辦公共工程之測量、設計、發包、驗收等業務。於民國96年1月10日起,對於所經辦該機關新台幣(下同)2百萬元以下之議價工程,利用職務上機會,要求土木承包商大龍,如要承包鐵雄所承辦之公共工程,議價工程部分須交付工程驗收結算金額之一成為回扣款;公開招標工程須交付該工程所賺得利潤金額之半數為回扣款,否則即無機會承包該機關工程或在驗收時會為難他。大龍為承包該機關工程,乃應允鐵雄之要求。鐵雄並開始陸續將公開招標工程預估底價洩漏於大龍,大龍並借得另2家營造公司執照參加陪標,始得順利得標,鐵雄陸續收取回扣七百餘萬元。 請問:鐵雄、大龍是否觸法? 二、法律解析   收取回扣罪,須符合「於經辦公用工程」之構成要件。所謂經辦,係指經手辦理;所謂公用工程,如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各項軍事工程等皆是;而經辦之主體,則兼指參與是項工程之計畫、設計、監造、發放、驗收之人員在內,並非僅有承辦工程之人員。故會計、主計、政風等參與工程驗收、發放人員亦可能觸犯本罪。鐵雄、大龍先期約,在議價工程部分,須交付工程驗收結算金額之一成為回扣款;公開招標工程,須交付該工程所賺得利潤金之半數,於大龍得標後,再收取回扣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4條第1項第3款「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另鐵雄將工程預估底價,於投標前告知包商大龍,另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法院認為公共工程之預估底價,為機關內部依職權製作之工程精算數據,與發包底價極為接近,於開標及比價前,對於預估底價應嚴守秘密,預估底價與開標前之會核底價,均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不得洩露。又大龍借用另2家營造公司執照參加陪標,則另會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把證件借予他人之營造商,則係觸犯同條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刑罰效果與借用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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