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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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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將機關採購案件交由自己親友承包,是否構成圖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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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將機關採購案件交由自己親友承包,是否構成圖利? 案例事實:   鐵雄剛被派為某部會首長,他的女兒小玲開設傢俱行,鐵雄要求秘書室承辦人大龍配合,以更新該部會傢俱為名義,將數筆該部會所需之傢俱採購案向小玲購買,並要求大龍告知小玲,要她偽造其他廠商之估價單,佯裝是多家廠商在競標,於是小玲就偽造其他廠商名義出具之估價單,在偽造的廠商估價單填寫較高之價額,而在自己之估價單填較低的價額,後將估價單交於大龍,使小玲得以高出市價約一倍之價格承攬傢俱採購案。 請問:鐵雄、大龍、小玲是否觸法? 二、法律解析   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明文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同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害於人」;同法第22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所以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將會遭受行政懲處,但並不意味當然構成犯罪,須恃是否違犯刑罰法律。而刑罰法律乃指國家藉公權力的行使,而對實施刑事犯罪行為之行為人施以一定之刑事制裁法律,簡單的來說,刑罰法律就說是該部法律有規定,若行為人為此行為,將會被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法律,所以不是任何違反法律之行為,都會送由地檢署處理,要看是不是違反刑罰法律,只有違反刑罰法律才由地檢署處理。本案中之鐵雄明知事涉其女小玲之利益,非但未予迴避且主動介入,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將由該管機關進行懲處。另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取得不法之利益,或以迂迴方式而輾轉使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法利益者,均屬圖利行為。   本案鐵雄雖未直接獲得金錢利益,惟其與大龍圖利其女小玲行為,業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規定,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而小玲未得其他廠商的同意,竟偽造其他廠商之估價單,再交給大龍,故已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因鐵雄、大龍就小玲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共同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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