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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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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一次high個夠!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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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阿美和阿珠是從小一起長大的手帕交,但是兩人卻有著迥然不同的成長過程。阿美的求學過程一路順遂,今年甫自大學畢業,目前在台北一家知名的外商公司擔任特助;而阿珠則是國中畢業後,獨自至台北學習美髮工作,早熟又世故的她,在美髮店結識了不少三教九流的朋友,加上喜歡時髦的裝扮,身邊總是不乏追求者。儘管如此,兩個姊妹淘總是保持著聯繫,現在阿美也北上工作了,阿珠最是高興,便提議要帶阿美去見識見識。這天,阿珠邀和了幾個平時一起混的朋友,一群人來到了台北知名的搖頭店PAPAYA PUB。阿美生性保守,一時對這五光十色的環境感到不知所措,而阿珠早就與男友阿強隨著搖滾的的旋律而瘋狂的律動著。阿強看阿美一直杵在一邊也不是辦法,所以就從身上取出一個小夾鍊袋,裡頭裝著幾顆小藥丸,一邊跟阿美說:「只要服用這個搖頭丸就能快樂似神仙,跟我們一樣high喔!試試看嘛!」。阿美在禁不住阿強和阿珠的慫恿,以及好奇心的驅使下也跟著向旁邊「大頭」買了幾顆來服用,沒多久果然開始隨著音樂的節奏搖頭起來,就在阿美沉浸在搖頭的急速快感中時,警察來臨檢了。 請問:阿美、阿珠、阿強、大頭等人的行為有無觸法? 二、法律解析:   「搖頭丸」學名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屬於安非他命類的毒品,是新興的合成毒品之一,也是目前e世代藥物濫用的主流,其地位已逐漸取代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已明定「搖頭丸」與安非他命同列為第二級毒品。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的專家說:「搖頭丸」又有「快樂丸」、「狂喜」、「忘我」、「亞當」、「綠蝴蝶」等別名,口服後會有活動力及情緒亢進、多話、愉悅的行為特徵,具有中樞神經興奮及迷幻作用,使用者常因運動過度導致高燒、痙攣、缺水等症狀,嚴重時會併發肌肉損傷、凝血障礙、急性腎衰竭及心衰竭致死,而長期使用不僅會有成癮的問題,更會造成腦部神經損傷而產生記憶減退、妄想、幻聽、幻覺及精神分裂症等現象,甚至還會有暴力傾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一旦吸毒成癮,終生處於毒害的深淵,除殘害身體外,尚須承受戒毒所伴隨而來的痛苦,並使家庭分裂,更會衍生偷竊、性交易等其他的犯罪問題,家長應多關心子女,避免其結交複雜友伴及涉足不正當場所,以減少接觸毒品的機會。青少年朋友亦應培養正當的休閒活動,建立紓解情緒、壓力的正當方法,更不要接受來路不明的藥物,當你面臨朋友說:「來嘛!試一下,怕什麼!」時,請堅決地說:「不!」。 在本案例中,阿珠、阿強為助興而嗑藥,而阿美亦禁不住同儕的誘惑與壓力一起嗑藥,若係第一次被查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0條規定,須先被送去勒戒處所,接受2個月的觀察、勒戒,期間由醫師評估他們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若有,則必須再繼續接受強制戒治治療,期間長達1年。另外,阿強引誘清純的阿美施用「搖頭丸」,另外觸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的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陌生人「大頭」則因出售「搖頭丸」給阿美,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的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並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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