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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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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是不上道!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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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大明是「通海船運有限公司」員工,95年4月間某星期五,大明下班後與同事阿給相約一同至街上的「浮華小吃」小酌一番,因適値小週末,兩人心情格外的輕鬆,不知不覺地便多喝了兩杯。酒酣耳熱之際,大明在老婆的奪命連環Call下與阿給道別,臨別前,阿給眼看大明似乎已不勝酒力,原想叫部計程車載送大明返家,惟大明自恃酒量”通海”,仍堅持自己駕車回家,車行至金城鎮西海路「空中大學」前路段時,不慎撞及剛巧路過的機車騎士蜆仔,驚嚇之餘,立刻逃離現場,加速開車回家,後來蜆仔被路人發現送醫撿回一命,金門縣警察局金城警察所警員據報後前往處理,經熱心民眾提供線索,立即抓到大明,大明經酒精呼氣測試,測試結果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九一毫克。 請問:大明的行為有何法律責任? 二、法律解析: 為維護交通安全,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且為加強救護,降低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我國於民國88年4月21日在刑法之公共危險罪章增訂了危險駕駛罪暨肇事遺棄之處罰規定。國人素有餐宴飲酒助興之習慣,故酒後駕車肇事事件時有所聞。在酒精的催化下,人體的判斷力會變遲緩、視覺的反應域也會變小,此時若是逞強駕車,宛如是路上一顆不定時炸彈,不僅駕駛人自己危險,連無辜路人也蒙受巨大危險,而若不慎在路上撞到別人,也應立即下車協助救護送醫,免得原本僅是輕傷,卻因延誤送醫,惡化為重傷或死亡,造成無法彌補的創傷。   在本案例中,大明酩酊大醉後酒精呼氣測試値高達每公升○‧九一毫克,(測試結果酒精濃度每公升為○‧五五毫克以上司法實務上即認屬不能安全駕駛),顯已達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卻仍堅持駕車上路,已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危險駕駛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至於不慎撞傷蜆仔,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又大明發現撞到蜆仔後,非但未下車救護,反而開車逃離現場,使蜆仔陷於傷害加重甚至死亡的危險,已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遺棄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可夠重的!!大明除須負以上的刑事責任外,對於蜆仔因車禍所支出的醫療費用、機車修理費等相關損失,還須負擔民事賠償。大明因貪喝幾杯,不僅連犯數條罪,還得花錢賠償,真是得不償失,大家應引以為戒,養成「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好習慣,以維護大家行的安全,假如駕車不慎碰撞別人,更要負責任的下車救助,千萬不可心存僥倖,一走了之,如此可會像大明一錯再錯,面臨重刑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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