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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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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下來的禮券,有這麼好康的事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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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下來的禮券,有這麼好康的事嗎? [刊載日期:95年 4月5日] 一、案例事實:   大明是金門縣某村登記參選村長的候選人,為求在這次選舉中能脫穎而出穩操勝券,遂於今年5月31日上午8點許,利用村內活動中心禮堂舉辦端午節聯歡大會的場合,事先主動提供多項家電產品給聯歡大會當做摸彩獎品,再利用摸彩前有提供獎品者可以上台演講的機會,向在場有投票權的村民信誓旦旦地表示:「由於村內活動經費嚴重不足,村民的福利日益縮減,如果小弟當選村長的話,小弟將不支薪,並捐出個人全部薪資作為發放禮券之經費,凡20歲以上村民可得中秋節禮券每人1000元,而65歲以上村民可得重陽節敬老禮券每人1000元,請各位村民一定要支持我當選」,大家便在摸彩活動的歡樂氣氛下,忘情地大喊:「大明當選!」「大明當選!」 請問:大明以上行為,有無觸犯何項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由於部分候選人觀念略有偏差,以至於對透過不法手段來操縱選舉結果的方式習以為常,卻不知已漸漸戕害並嚴重阻撓本地民主政治的發展。為了端正選風,並杜絕賄選歪風,在今年6月10日的村里長、鄉鎮代表選舉中,所有的鄉親們應確實建立「選票換鈔票,鄉親是輸家」及讓賄選者當選是「養老鼠咬布袋」等的正確觀念,全民啟動,大家一起來抓賄選,這樣才能有效地嚇阻習慣投機取巧的政客們,讓真正有賢、有能者出頭,來為鄉親們提供最好的服務。   在本件事實中,大明心存僥倖,藉由舉辦端午節聯歡大會之機會,當場表示向村民若伊當選,將捐出村長每月薪資所得,發放中秋節、重陽禮券給有投票權之村民,雖然表面是為村民福利著想,但實際上仍是用他自己的金錢向村民換取選票,其行為已足以誘惑並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行為,純然係以公益名目掩飾不法行為;按候選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即成立投票行賄罪,質言之,投票行賄罪於行為人對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犯罪已構成,其型態包括單方意思表示的「行求」、與相對人意思合致的「期約」、送交賄賂或不正利益的「交付」等3種,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或不行使為絕對必要;在本案例中,大明的行為是單方面向村民宣佈表示要提供薪資所得發放中秋節、重陽禮券,請村民投票支持,希望藉此獲取選票,即屬上述「行求」賄賂投票權人為一定行使投票權,顯然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投票行賄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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