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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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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畫不能隨便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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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畫不能隨便送? [刊載日期:95年3月15日] 一、案例事實:   鐵雄是一位小有名氣的業餘畫家,平日以經營畫廊及書繪廟宇壁畫、文化古蹟建物畫收入維生,因熱心地方政治,打算出馬登記參加今年6月10日里長選舉,為求順利當選里長,於是挖空心思想出一個新花招,自95年4月初某日起,開始以選區里民為目標,以自己親心繪製之字畫、畫冊(約值新台幣1000元)分送予有投票權之里民大明、阿龍、阿丁等人,並於交付山水畫及畫冊之時,告知大明等人:伊將參選里長,請投票支持伊。嗣警方據報前往大明等人住處起出字畫及畫冊等物品。 請問:鐵雄、大明、阿龍、阿丁有無觸犯法律規定? 二、法律解析: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析其要件有三:1、須對於有投票權之人為之;2、須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3、須約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而所謂行求,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表示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期約」係指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利益,乃雙方意思已合致而尚待交付;至於「交付」則係指行賄者事實上將賄賂或不正利益交付受賄者收受之行為。   近年來,由於媒體不斷炒熱里長選舉話題,並視里長選舉為各型選舉樁腳戰,以及地方政府頻頻提高里長各項「福利」等利多情況下,激發大眾對里長一職的參選興趣,使得里長選舉參選人數大增;每逢選舉時,政府均大力宣導不得從事賄選行為,但鐵雄為求勝選,竟翻新花樣,想以贈送字畫及畫冊方式收買選民,其目的係為求當選里長而請里民支持其參選,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且所交付之字畫、畫冊與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間,也具有對價關係;在本件案例中,鐵雄之行為應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投票行賄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里民大明、阿龍、阿丁等人收受鐵雄的山水畫及畫冊並答應投票支持之行為,應觸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受賄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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