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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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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選民喝酒唱歌有那麼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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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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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選民喝酒唱歌有那麼嚴重嗎? [刊載日期:95年3月22日] 一、案例事實:   鐵雄在親友的期待及敦促下,於95年初決定參與今年6月10日鄉民代表選舉,為求能順利當選鄉民代表,於95年4月初趁傍晚參加村內迎神廟會宴客之機會,私下邀請並招待有投票權人村民大明、阿丁、阿龍等人於吃完拜拜後,前往「金鳳凰酒店」續攤,鐵雄親自開車搭載大明等人前往消費,於同日晚上10時許到該酒店,鐵雄大手筆當場開xo洋酒數瓶並找來該店當家紅牌小姐唐唐、珍珍、安安、麗麗、圓圓等5名女子坐檯陪侍,席間鐵雄向大明、阿丁、阿龍等人表示:伊要競選鄉民代表,請投票支持伊;大明等人在酒酣耳熱及美女殷勤接待下滿口答應,嗣鐵雄唱完5首歌約1小時後,即至櫃檯結帳先行驅車離去。 請問:鐵雄、大明、阿龍、阿丁觸犯法律何規定? 二、法律解析:   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法律之興廢,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鉅,而賄選為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讓金錢介入選舉,將抹滅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   候選人為求勝選,無不翻新賄選手法,例如透過樁腳邀集投票權人,在候選人或樁腳自己經營的餐廳或KTV等處所,以慶祝候選人競選總部成立,或佯裝回饋消費者等名義,於選舉前之某日或數日,邀集投票權人至餐廳或KTV進行免費飲宴或唱歌,但不論用何種名義招待,只要係提供餐飲利益,同時請投票權人予以支持,提供利益者及享受利益者均會觸法。   在本件案例中,鐵雄心存僥倖,想利誘村民大明等人,以招待於酒店消費之不正利益為對價,請大明等人投票支持之行為,應觸犯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投票行賄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村民大明、阿龍、阿丁等人接受鐵雄邀約上酒店接受招待而答應投票支持之行為,應觸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受賄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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