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

民法關於轉租之效力之相關規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 資料點閱次數:1908
第 443 條 (轉租之效力(一))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 444 條 (轉租之效力(二))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