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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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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關於動產之變賣之規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2-26
  • 資料點閱次數:2713

第 60 條 (動產之變賣) 查封物應公開拍賣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 一、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或對於查封物之價格為協議者。 二、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 三、有減少價值之虞者。 四、為金銀物品或有市價之物品者。 五、保管困難或需費過鉅者。 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變賣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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