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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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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關於拍賣動產之公告之相關規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 資料點閱次數:2086
第 64 條 (拍賣之公告) 拍賣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 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 五、定有應買之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定有保證金者,其金額。 第 65 條 (公告之方法)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 (區) 公所或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並得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第 66 條 (拍賣之期日) 拍賣,應於公告五日後行之。但因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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