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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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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自動請求治療之法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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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 資料點閱次數:220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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