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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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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塞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刑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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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12-26
  • 資料點閱次數:2468

刑法第189-2條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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