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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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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水侵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等,其刑罰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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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8條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79條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80條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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