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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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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販賣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等,其刑罰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 資料點閱次數:2705
刑法第191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91-1條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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