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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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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其刑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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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 資料點閱次數:1351
刑法第177條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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