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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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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播送猥褻之文字、圖畫等供人觀覽、聽聞者,其刑罰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 資料點閱次數:1413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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