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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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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聲請強制執行之法院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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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 資料點閱次數:2031
強制執行法第7條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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