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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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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收容人家屬就近探視,可以申請移監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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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刑人部分: (一)受刑人如有下列第1、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3款至第9款之規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執行監獄申請移監。 1、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2、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3、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 4、申請移入之監獄必須與第1、2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5、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6、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7、累進處遇尚未進至一級者。 8、無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者。 9、於本監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待執行。 執行機關經初核審查符合前揭規定時,將陳報本部審核。 (二)本部對監獄函報初核合格之移監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1、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2、申請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 (三)執行監獄於接獲法務部核准移監函後,將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 二、受戒治人部分: (一)受戒治人如有下列第1、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3款至第8款之規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執行之戒治所申請移所。 1、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受重傷或身體殘障,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 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2、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3、入所已完成新收調查者。 4、戒治處遇尚未進至社會適應期者。 5、申請移入之戒治所與第1、2款所列家屬住居所同一地區或鄰近縣市。 6、無違規紀錄者。 7、無罹患重病、痼疾或精神、心理異常者。 8、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待執行。 執行機關經初核審查符合前揭規定時,將陳報本部審核。 (二)本部對戒治所函報初核合格之移所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所: 1、合於「法務部所屬戒治所收容標準表」之規定。 2、申請移入之戒治所未嚴重超額。 (三)執行之戒治所於接獲法務部核准移所函後,於不影響受戒治人課程接續及評估之考量下,將於二週內辦理移所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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