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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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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問題焦點》孩子有活下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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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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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問題焦點》孩子有活下去的權利 孩子有活下去的權利 王明仁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執行長) 『張姓男子失業,又和太太離婚,疑情緒不佳,昨天上午竟帶著四歲女兒在租屋處引爆瓦斯自殺,他和女兒嚴重灼傷,有生命危險……』(引自2007-01-13/聯合報/A8版/社會) 一、前言 根據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簡稱家扶基金會)統計,95年度有18個家庭發生攜子自殺案件,共有21個兒童少年受害致死,其施虐者全為父母及祖父母等親人,此舉實在令人深感遺憾。家扶基金會曾提出嚴重的呼籲,請父母停止如此殘暴的行為,無論背後雖有多少值得同情的原因,但請不要再讓如此的悲劇重演。許多父母認為個人生活無望,認為孩子沒有他會過的不好,因此選擇帶著孩子共赴黃泉,這是最愚蠢且不負責任的做法。 二、社會現象 長期以來部分國人將子女視為家長個人的財物,因此有「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之說,這種私權概念是根深蒂固的,家長認為孩子是個人資產的一部份,因此當自己遇到困境無法解決,又缺乏親友支持的情況之下,會想要尋短,好一了百了,但卻又放心不下孩子獨留人世,便有可能選擇攜子自殺,而且還認為這是對孩子最好的安排。 歷年來攜子自殺的案件不斷的增加,方式也在改變,分析其發生的原因,可發現父親攜子自殺與母親攜子自殺的原因不同,父親是以失業、經濟困難的因素為主,母親通常是面臨經濟困難、家庭衝突、婚姻困難等困境,這些父母多為40歲左右的年輕夫妻,其孩子大多年幼,或有身心障礙、罹患重大疾病,因此無法抵抗父母的加害,或以為事前徵得子女的同意,即可全家共赴黃泉,其未成年或心智障礙根本無法完全正確的意思表達,父母也不應該代為決定。 而今更發現有些父母在個人不如意時,就以孩子為要脅,做為解決婚姻、家庭等問題的籌碼,這些殘暴的手段,更是令人痛心,此種行為不但觸犯法令,更是錯誤的觀念。事實上,每個孩子都有他自己的生存權,如果父母真的撐不下去,還是不該這麼做。 三、法律刑責 若是家長攜子自殺,形同殺人,在我國法律上會觸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會被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縱未生死亡之結果,亦屬未遂犯,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仍應予論罪處罰。 若致兒童少年受到傷害,會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父母亦會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各款規定,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施虐者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四、社會可以提供協助 古時候,父母可以決定子女與誰結婚,或管教、打死子女,誰都不能過問,因為子女是屬於父母的私人財產,連朝廷官員都無權干涉。但這是以前的想法,然而,現今的社會,政府可以部分介入家庭的生活,例如孩子的生命權、教育權和財產權等,所以才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法令的訂定。 家扶基金會呼籲若父母遇到困境無法解決時,可以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向家扶基金會等相關的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尋求協助。目前家扶基金會與勞委會合作「失業勞工家庭支持方案」,如家庭長期失業、面臨經濟困境,可直接至各縣市家扶中心主動尋求協助,家扶中心會提供相關經濟扶助或社會資源的轉介。目前家扶基金會在全國各縣市均設有家扶中心,請撥104查號台就能得到幫助。 若民眾發現有家長欲攜子自殺,或對兒童少年有虐待、疏忽照顧、遺棄等現象,都可立即撥打免付費的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向政府單位尋求立即的救助,以拯救身處危機、無力反抗的兒童及少年。 此外,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若知悉兒童及少年被虐待、疏忽照顧、遺棄等,應立即向社政單位通報。如果親朋好友或鄰居發現有家庭面臨生活危機時,亦可給予適時的關懷、支持與鼓勵,並通報個案至政府或民間社會福利單位,使其得到社會資源的協助,或許能因此而減少一樁悲劇的發生。 希望每一位大人都知道,孩子並非自己的附屬品,不應該將其視為個人的財產,而私自剝奪孩子的生存權利,並期待透過不斷的宣導,讓所有的父母能更關心孩子、愛護孩子並且尊重孩子的各項權益,以確保每個孩子都能在家庭中平安、健康、幸福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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