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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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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最長要關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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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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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三十三條的三款的規定,有期徒刑最長的期限是十五年以下,遇有加重的情形,是可以加重到二十年。如果被告除了犯一罪以外,再犯了可以成為裁判上一罪的犯罪,像刑法上的牽連犯、連續犯,這些從一個較重的罪名處斷的犯罪,有法定加重的原因,是可以把單一犯罪的有期徒刑加重到二十年。另外一種情形是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而這些罪與罪之間,沒有上面提到的所謂「裁判上一罪」的情形,也就是每個罪都必須獨立判刑予以處罰,這些罪如果都是判決確定前犯的,依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要「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的犯罪,是要「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再由法院把這些多數的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的方法,是在「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只要所定的刑期不超過二十年,就算合法。這種規定只到明年的六月三十日為止,因為這不得逾二十年的法條但書規定,已經獲得修正,新條文的內容為「但不得逾三十年」。所修正的新法將在明年的七月一日施行,到時候可能會有檢察官對被告具體求刑三十年的新聞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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