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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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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的罪是不是隨時都可以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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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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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美娟騎機車上班,在十字路口被阿勇的小客車碰撞,腳受傷,阿勇說要賠償,但美娟等了快一年了,阿勇一直都沒有賠償,美娟可以再告阿勇傷害嗎?解析: (1)告訴乃論的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自可以提出告訴的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2)如已經知道犯人,卻超過六個月才提出告訴時,檢察官就會以已逾告訴期間而不起訴處分。 (3)本案美娟於發生車禍時,就已經知道犯人是阿勇,卻在六個月後才對阿勇提出告訴,顯已逾告訴期間,檢察官只能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4)但要附帶談到的是對於連續犯或繼續犯,應自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前述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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