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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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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摺、提款卡可否任意借人使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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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於民國九十年間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竟不知警惕;明知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章攸關個人債信,不得任意出借他人使用,且可預見不詳姓名成年人收集金融存摺帳戶、提款卡、印章的資料,係欲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犯罪贓款匯進匯出所用,將其在郵局帳號號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等物,在某處提供了該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使用,任其藉以遂行犯罪。之後,該不詳姓名之人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以「太平協和集團有限公司」名義,連續寄發俗稱「刮刮樂」之廣告及對獎單,且提供電話號碼,供中獎人聯絡領獎事宜。嗣陳姓、蔡姓、王姓等人,分別於收到廣告及兌獎單後,依廣告內容所示撥打電話聯絡,該接電話之人即告知向收到對獎單之人,佯稱已中港幣二十五萬元之獎金,需先將得獎稅金匯入,或以需加入香港馬會之臨時會方可領獎為由,另要求匯入不等之金額於小白帳戶,使其等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依約定之時間匯款。計幫助不詳之成年人詐騙被害人等,迨被害人發覺有異後始知受騙,故向警方報案而查獲。 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案經法院審理,小白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存摺、印章、提款卡在住處遺失,並未提供存摺等給任何人,且前後供述不一。茍如遭竊,豈有僅遺失印章、存摺、提款卡等物,其他物品均未遭竊,且未報案處理,殊與常情相悖,足見被告上開存摺、印章提款卡(含密碼)應非遺失,而你自己交付與不詳姓名者,被告前開有悖經驗法則之辯詞,顯係卸責飾詞。被告提供帳戶供詐欺者方便行騙財物,助長騙風,行為可議,量處有期徒刑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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