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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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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怎可沒有證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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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怎可沒有證人?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日前在報上看到一位住在桃園的讀者謝先生的投書,被編者冠上「夫妻離婚,干證人何事?」的標題,喜愛法律的曾永盛馬上被這事關法律的聳動標題吸引著,因為以他的看法,非常同意這個標題的意旨,夫妻走上離婚的路,是夫妻雙方意見不合的結果,關係他人什麼事?看了投書的內容才知道這位投書的謝先生是到戶政事務所辦事,碰到一對相互看不順眼的男女,在戶政事務所內大吵特吵,「男的高分貝斥責女方,宛如要將對方生吞活剝似的;女的音調尖銳,聲嘶力竭地指責男方,彷彿潑婦罵街。」喧鬧了一陣子,旁邊觀看的人沒有敢前去排解。後來這位謝先生詢問也在一旁觀看這場嗆聲戰的一位義工,這位義工告訴他,吵架的男女是一對夫婦,是來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可能是手續不完備,被戶政事務拒絕才相互指責對方不是而吵成一團。這位謝先生聽了以後不解地再問,夫妻到了反目成仇的地步要離婚,為什麼不由一方執簽好名,蓋好章的離婚協議書前來辦理即可?這時有一位戶政官員出來表示,要有證人是因為防止協議書造假而立的規定。所以經辦人也「很無奈」!並說吵架的情形很常見。因此這位謝先生提出建議:戶政單位應儘速訂定權宜之策,莫待那天當場發生流血或命案的憾事,才來檢討改進;再者協議書上規定必須有兩名證人簽名蓋章,意義在哪?因離婚乃兩造個人之事,和他人又有何干;因此,謝先生覺得這種規定徒具形式,實在值得商榷。 讀了投書以後曾永盛,對於謝先生所持的觀點,雖然覺得不無道理,但他倒很想看到相反的意見,而且也很關心主管機關對謝先生的建議有沒有回響,讓他失望的是多天來都沒有看到有關這件事的談論。他個人覺得結婚是人生大事,必須非常慎重,沒有人會反對這說法。同理離婚是結束婚姻生活的方式,也是人生的大事,應該與結婚一樣慎重才對。戶政機關要求前往辦理離婚登記的民眾提出有證人二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必定有一定的考慮或者法律的依據,否則怎敢任意刁難民眾?因此,很想在本欄能夠看到戶政機關為什麼會這樣做的原因。 *** *** *** *** *** 曾永盛想要知道的沒有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為什麼會為戶政機關拒絕辦理離婚登記的原因,這得從民法所規定的離婚制度說起:一男一女情投意合,依據民法的規定完成結婚程式,牽手成為夫婦以後,理應朝向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前進,經過一段時間的共同生活,夫妻相互間的感情如果出現裂痕,發生同床異夢的情形,要他們繼續維持家庭生活,也是強人所難。因此民法准許在某些條件下,可以解消婚姻關係,這便是民法親屬編所定的離婚制度。有關離婚的方式,民法將其分成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兩願離婚又稱為協議離婚或者合意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法定的方式簽訂解消婚姻關係的契約;裁判離婚又稱判決離婚,是指夫或妻的一方認為他方有民法規定裁判離婚的法定原因,請求法院裁判離婚。這位投書的謝先生是對兩願離婚的戶籍登記規定有所建議與質疑,所以本文的重點放在兩願離婚方面作說明,至於裁判離婚,則留待以後有機會再談。 兩願離婚在民法親屬編中規定很簡單,只有兩條條文,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學者稱這法條的規定是兩願離婚的實質要件。包括兩個要件:第一 夫妻雙方要有離婚的合意,因為兩願離婚是一種契約行為,所以離婚的當事人意思必須一致;第二 未成年人離婚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另外規定形式要件的是第1050條,條文的內容是這樣的:「兩願離婚者,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由這條法條來看,有效的兩願離婚在形式上,必須具備二個要件:第一 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的書面文件:法律所以會如此規定,無非是離婚非同兒戲,關係到一個家庭的聚散,當事人身分與財產的變動,必須慎重將事,為了使當事人的離婚意思明確,並確保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所以要求當事人將離婚契約作成書面,並要有證人二人以上在書面文件上簽名,依司法實務上的見解,簽名在書面文件上的證人,並不限於離婚協議當時在場的人,只要是親聞或親見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的人,都可以當證人。第二 要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的登記:這項規定是民國七十四年間民法修正時所增訂,立法理由是使第三人對離婚當事人身分關係容易查明,符合社會公益。離婚的書面文件欠缺證人的簽名證明,離婚是不會發生效力,還未生效的兩願離婚,怎可以要求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呢!依法行政的戶政機關也難作出法外的權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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