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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95-07-18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資料點閱次數:632
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做為一個現代化的國民,一方面要享受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盡我們法律上的義務,也就是說享受民主自由是一種權利,尊重法律也是一種義務,所以大家為生存,就應守法,使社會井然有序,生活安康。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少年事件,於八十九年一月至十二月共受理四五二九件,九十年一月至五月止,共有一八0三件,如深入了解分析,發現少年因不知法律規範或誤解法律真義致觸犯刑罰法令者,其比例不低,為使少年能知法,進而崇法、守法,依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受理之少年犯罪罪名加以解說,期能減少大台北地區少年之犯罪。 壹、少年常見的犯罪罪名 一、竊盜罪 所謂竊盜罪,俗稱小偷,係處罰竊取他人之物之行為,略可分為左列不同罪名: (一)普通竊盜罪 普通竊盜罪就是偷竊他人財物之行為,例如: 1、偷他人的機車、腳踏車或汽車。 2、偷他人的檳榔、菜園或庭院內之龍眼、芒果等果實。 3、偷同學之文具、玩具及學校合作社之食品、用具等物品。 (二)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係犯竊盜罪,但情節比普通竊盜罪嚴重,法律特別加重其處罰。例如: 1、於夜晚侵入鄰居房間,翻箱倒櫃,偷取存摺現金、珠寶等財物。 2、翻越圍牆,爬進屋內竊取財物。 3、攜帶刀子偷採檳榔樹檳榔、龍眼樹上龍眼。 4、夥同三人,偷搬擺放在屋外空地之鋼筋。 5、利用颱風水災之際,偷取他人之鵝、鴨。 6、在火車站前,竊取購買車票者衣褲內之新台幣三百元。 二、傷害罪 所謂傷害罪指故意傷害破壞人之生理組織或健康狀態。略可分為: (一)普通傷害罪 普通傷害罪是指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例如: 1、徒手或持桌椅、木椅等打傷他人。 2、從高樓丟下石頭、玻璃杯打傷人。 3、將有細菌髒水加入果汁給人食用,使人腹痛、下痢。 4、以橡皮筋、鐵絲製成彈弓朝人射擊成傷。 (二)重傷罪 重傷罪因基於重傷之故意而使人受重傷,例如: 1、以石灰潑灑他人雙目,使之失明。 2、以硫酸澆人面部,使之變更容貌。 3、以小刀刺傷人面部。 4、用刀將人之左腿切斷。 三、恐嚇罪 恐嚇(取財)罪,除危害公安外,對一般人以惡害通知為恐嚇手段,使被害人心生害怕,可分為左列三罪: (一)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被害人如: 1、不聽話就打你。 2、不服從就殺你。 3、敢再來就揍你。 (二)恐嚇取財罪: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例如: 1、見人偕女友經過,開口要脅索錢,俗謂抽戀愛稅。 2、以強欺弱,向同學強索金錢。 3、以如不給,就打你為由,向人索取財物。 (三)恐嚇得利罪: 1、用餐後結帳時,以刀插於桌上,企圖白吃。 2、不購門票,以刀脅迫收票人,使其不敢收門票,白看電影。 3、無車資搭公車,車達目的地,亮刀表示要車資就刺你,使司機不敢收取。 四、贓物罪 所謂贓物,指因犯財產上罪所取得之物,不論是偷來、搶來、騙來、強盜、綁票或恐嚇而來的財物都是。略可分: (一)收受小偷贈送之錄影機一台。(收受贓物罪) (二)代他人將贓物金飾交與第三人。(搬運贓物罪) (三)寄藏他人網鴿得來賽鴿三十隻。(寄藏贓物罪) (四)明知贓物機車一輛而以二千元賤價買受。(故買贓物罪) (五)明知是騙來機車仍代為介紹同學買受。(牙保贓物罪) 五、妨害自由罪 妨害自由罪,旨在保護一般人之行動、自由居住安寧免於受到侵害,略可分: (一)剝奪自由罪 指將他人私行拘禁在某一處所(如將人鎖在房間內)或以不正當方法剝奪自由(如強行將人押上車),使其行動自由受到限制。 (二)強制罪 係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妨害人行使權利(如強行搬取同學財物抵債),或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強迫他人帶其到某地方或脅迫他人為其寫信等)。 (三)侵入住宅罪 無正當理由,未經屋主同意,自行侵入住宅或其四週圍繞之庭院,例如侵入房屋準備行竊、偷看他人洗澡。另外一種是留在他人住宅內,經主人請其離去,仍不離去,也是犯罪。 六、公共危險罪 公共危險罪係處罰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少年常犯者,有放火罪、失火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單純危險物罪、妨害衛生罪等。例如: (一)購買汽油放火燒毀學校教室。(放火罪) (二)父母外出,子女私自在家玩火柴、爆竹成災。(失火罪) (三)在鐵軌上堆放石頭。(妨害舟車等行駛安全罪) (四)破壞十字路口之紅綠燈。 (五)群體在路上狂奔快駛飆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六)將公用水井、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投入毒物。(妨害衛生罪) (七)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等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違反安全駕駛罪) 七、施用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公布施行,將毒品分為三級: (一)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嗎啡。 (二)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苯乙基胺(快樂丸、搖頭丸)、 二亞甲基雙氣安非他命(搖腳丸)。 (三)第三級毒品:如西可巴比安、納洛芬、芬他命(強姦藥FM2)。 青少年施用安非他命、海洛因或搖頭丸等毒品,少年法庭應先將少年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若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即要接受一年的強制戒治,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如父母)負擔。強制戒治期滿,五年內再施用毒品,即依一 般刑事訴訟程序(施用海洛因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安非他命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依少年事件程序(即以訓戒、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或施以感化教育)處理,同時還須受強制戒治。 八、妨害性自主罪、妨害家庭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 (一)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係為保護性決定之自主權而設。 1、凡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都可構成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 2、犯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而有以下情形,加重其法定刑。例如: (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2)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 (3)對身心障礙之人犯之。 (4)以藥劑犯之。 (5)利用駕駛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6)攜帶兇器犯之。 (7)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犯之。 (8)侵入住宅內犯之。 3、如與十四歲以下之男女,或與十四歲以上十六歲未滿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雖未違反其意願,或基於兩情相悅,也會觸犯妨害性自主罪。 (二)妨害家庭罪 因家庭為社會之基礎組織,如加以破壞,影響社會組織,且有損於良風民俗,法律乃加以保護,凡破壞者,均加以處罰。妨害家庭罪,一般都是引誘未成年男女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人,法律上又因被誘人同意而分為和誘及略誘罪: 1、和誘罪: 指得被誘人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例如商得同意,在外租屋同居。又和誘之目的,係為圖利(如販賣人口),或意圖使其性交(如賣淫或與引誘與人發生關係),或使之為猥褻行為裸體陪浴),法律的處罰更重。 2、略誘罪: 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藉要介紹工作),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略誘之處罰比和誘重,前面加重和誘的三種原因,於略誘時也加重處罰。 (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 學生如在網路上刊登與人為金錢性交易的廣告(俗稱援助交際)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係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並可交由縣市社會局短期收容中心安置,甚至會被法院裁定安置中途學校,期間至少一年。 (四)墮胎罪: 未成年人懷孕,如不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之規定而墮胎者,視其情節,可能構成刑法墮胎罪或偽造文書罪。 九、賭博罪 所謂賭博,乃以偶然之輸贏,決定財物得失的方法。例如: (一)在學校、市場、公園、道路等公共場所玩撲克牌賭博。(單純賭博罪) (二)設置遊樂場所供人打電動玩具、吃角子老虎。(常業賭博罪) (三)在自己居家宅抽頭供賭。(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 (四)同學如在賭博性電動玩具店或網路咖啡店打電玩賭博,構成賭博罪;如果在其內打工當計分員,法律上認為常業賭博罪之共犯。 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管制槍砲彈藥、刀械,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目前槍砲、彈藥,管制之刀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 槍砲彈藥之概念,一般人較為了解,至於管制之刀械,目前有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彈簧刀、 鏢刀、非農業用掃刀、藍波刀、十字弓、蝴蝶刀等。 常見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有下列情形: (一)未經許可,製造或持有鋼筆手槍、子彈、武士刀、十字弓等。 (二)未經許可,持空氣槍、獵槍打鳥。 (三)改造玩具左輪手槍及填放鋼珠火藥,並持往試射。 (四)代友人保管、藏放匕首、武士刀、鋼筆手槍、扁鑽等。 (五)未經許可,製造或持有槍砲、彈藥之槍管彈殼等主要組成零件。又在此特別提醒,於夜間或車站公眾場所或結夥,未經許可攜帶管制之刀械罪加一等。 十一、過失罪 過失可分為過失傷害罪及過失致死罪二種,分別因行為人之過失行為,以致被害人發生傷害或死亡。少年過失行為,目前較常見者為: (一)車禍案件:大部分是少年不遵守交通規定、無照駕駛、超速、闖紅燈、違規超車、駕駛技術欠佳、遇緊急情況驚慌失措所致。 (二)其他案件如: 1、攜帶鋼筆手槍,經人把玩,不加阻止,致走火射殺他人死亡。 2、在樓上與同學玩耍,不慎將其推倒,撞地死亡。 3、在高樓丟擲硬物,擊死路過之行人。 4、於上課時,揮舞美工刀誤傷同學。十二、參加不良幫派、組織 (一)參與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三人以上 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組織者(如竹聯幫、天道盟),最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參加的人最重亦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違法著作權法罪 (一)擅自重製他人有著作權的著作出售賺錢(如大補帖),依著作權法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學生利用電腦下載網站上資料(如下載MP3),如係為營利目的或大量散布,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也同樣違反著作權法 。如以之為常業,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四、其他 有些少年因隨父母工作或因住家地緣關係,尚需注意下列處罰規定: (一)野生動物保育法: 野生動物可區分為保育類及一般類,保育類野生動物係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獵捕、宰殺、騷擾及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均屬犯罪行為。例如: 1、暗設陷阱捕抓台灣黑熊、台灣獼猴等。 2、宰殺山羌、穿山甲、白鼻心等進補。 3、以衝天砲炸射琵鷺等之棲息地。 4、以鞭炮投擲傷害台灣獼猴等。 (二)森林法: 森林法可分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三種:竊取、濫墾、引火毀壞森林,均屬犯法。例如: 1、盜砍林木。 2、放火或失火燒毀林木,整地耕種。 3、污損林務單位設置之標識。 (三)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所謂山坡地是指政府依法公告核 定之公、私有山坡地,不得擅自占用或墾殖 ,否則即屬違法。例如: 1、於公有山坡地以怪手整地。 2、於他人山坡地搭蓋工寮。 3、未有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劃, 擅自經營使用山坡地。 貳、未成年人父母的法律責任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對子女負有養育管教、監護責任,如監督有所疏忽或懈怠,顯然有過失,此時,如子女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造成被害人損害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有時還有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如果被害人死亡或受重傷,國家還需補償被害人或家屬),父母需負的賠償責任時,原則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子女殺害或過失使他人死亡: 將賠償死者家屬醫藥費用、喪葬費用、扶養費用、精神安慰金。 (二)子女傷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 將賠償被害人監護費用、義肢、假牙費用、交通費用、工資損失及精神安慰金等。 (三)子女竊盜搶奪等或損害被害人的財物: 將賠償物品損害之修復費用,更換新品等。 由上可知,子女不當行為,將會連禍及父母,身為子女,應知警惕,潔身自愛,守法守紀,才是孝順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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