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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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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正街上閒逛與人發生糾紛,就拿出身上西瓜刀被警查獲,問阿正應否受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7-24
  • 資料點閱次數:1842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化學物品、可破壞門窗或鎖之工具,警察機關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如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者,危害安全之虞,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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