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回首頁

:::

現行的應報式司法與修復式司法有何不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9-26
  • 資料點閱次數:3399

Howard Zehr(修復式司法之父)認為二者的差異主要可從「看待犯罪的觀點不同」及「處理犯罪的方式不同」來看:

 

應報式司法

修復式司法

看待犯罪的觀點不同

◇犯罪是對國家與法的侵害

◇犯罪帶來罪責

◇司法是國家決定加害人罪責與刑罰的過程

◇關注焦點:加害人應受到何種懲罰

◇犯罪破壞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犯罪帶來回復的責任

◇司法是加、被害人與社區成員共同努力修復傷害的過程

◇關注焦點:被害人的需求、加害人修復傷害的責任

處理犯罪的方式不同

◇確認犯罪行為違反哪些法律

◇誰是犯罪者

◇犯罪者應受何種懲罰

◇注重過去的犯罪事實

◇誰受到傷害

◇被害者的需要

◇回復傷害是誰的責任

◇注重未來關係的修復

(整理自The Little Book of Restorative Justice,Howard Zehr,p21,200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