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應報式司法與修復式司法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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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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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ard Zehr(修復式司法之父)認為二者的差異主要可從「看待犯罪的觀點不同」及「處理犯罪的方式不同」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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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報式司法 |
修復式司法 |
看待犯罪的觀點不同 |
◇犯罪是對國家與法的侵害 ◇犯罪帶來罪責 ◇司法是國家決定加害人罪責與刑罰的過程 ◇關注焦點:加害人應受到何種懲罰 |
◇犯罪破壞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犯罪帶來回復的責任 ◇司法是加、被害人與社區成員共同努力修復傷害的過程 ◇關注焦點:被害人的需求、加害人修復傷害的責任 |
處理犯罪的方式不同 |
◇確認犯罪行為違反哪些法律 ◇誰是犯罪者 ◇犯罪者應受何種懲罰 ◇注重過去的犯罪事實 |
◇誰受到傷害 ◇被害者的需要 ◇回復傷害是誰的責任 ◇注重未來關係的修復 |
(整理自The Little Book of Restorative Justice,Howard Zehr,p2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