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7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處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施行期間,已受理申辦未登 記土地總登記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土地總登記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左列事項: 一 未登記土地界址糾紛調處事項。 二 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權利糾紛調處事項。 三 其他有關土地總登記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 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 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 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 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 民政局局長。 四 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 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 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長。 七 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 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尊老一人。 第 4 條 本會委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共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 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5 條 本會委員對其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第 6 條 本會幕僚工作,由縣政府指派人員處理。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87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為處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施行期間,已受理申辦未登 記土地總登記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規程。
土地總登記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左列事項: 一 未登記土地界址糾紛調處事項。 二 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權利糾紛調處事項。 三 其他有關土地總登記事項。
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 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 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 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 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 民政局局長。 四 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 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 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長。 七 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 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尊老一人。
本會委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共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 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委員對其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本會幕僚工作,由縣政府指派人員處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