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7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處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施行期間,已受理申辦未登
記土地總登記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土地總登記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左列事項: 
一  未登記土地界址糾紛調處事項。
二  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權利糾紛調處事項。
三  其他有關土地總登記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
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
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  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  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  民政局局長。
四  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  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  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長。
七  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  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 尊老一人。
第    4 條
本會委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共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
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5 條
本會委員對其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第    6 條
本會幕僚工作,由縣政府指派人員處理。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